【经济日报】郑新业:输配电价改革需监管能力跟上
发文时间:2016-04-07

  在输配电价试点过程中,应注重与监管需求相匹配的监管能力建设,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统筹考虑,确保电力监管机构立场的中立性;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输配电成本激励性监管试点;有必要探索建立电网投资“准生证”制度,明确允许进入输配电成本的投资标准,将对电网投资的监审纳入监管职能。

  输配电价改革就是要打破现行的“独买”和“独卖”模式,对电网服务实行“成本加成”定价,目的在于建立规则明晰、价格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让输配电价真实反映电网成本,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电力价格。在这个过程中,要切实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探索符合实际的监管手段,建立对电网企业成本和投资监管的体制机制。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大力加强输配电监管能力建设。尽管“成本加成”的定价模式有利于增强电网企业的成本观念,但如果没有强大有效的监管,电网企业的投资、运营成本及可能产生的利益输送问题就难以解决,企业仍然容易出现过度投资和要素结构扭曲,最终影响电力成本和电力价格。因此,必须加强输配电监管能力建设,在输配电价试点过程中,应注重与监管需求相匹配的监管能力建设,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统筹考虑,确保电力监管机构立场的中立性。与此同时,不妨扩充输配电监管队伍规模,优化监管机构人员结构,提高电力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其次,开展输配电成本激励性监管试点。由于电力生产或输配企业与电力价格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电力成本核算和监审面临重大挑战。从国际经验看,“成本加成”定价法下,电力企业容易产生上下游利益输送等问题。我国地区间电网建设步伐不一致,对电网投资的需求也存在差异,先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输配电成本激励性监管试点切实可行。比如,规定电网输配电成本或价格每年降低固定百分点,连续降低若干年;探索实行各区域、省级电网间“对标”管理,以监管试点为标杆制定“领跑者”输配电价标准等。

  再次,探索建立电网投资“准生证”制度。电网输配电价格监审属于事前监管,有效资产、准许收入、准入收益依赖于对监管期内投资、电量的预测。也就是说,未来输配电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的投资决策。为此,有必要探索建立电网投资“准生证”制度,明确允许进入输配电成本的投资标准,将对电网投资的监审纳入监管职能,重点审查电网投资是否符合国家电力规划、是否具备进入输配电成本的条件,确保监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四,建立电网非输配电资产剥离机制。在改革输配电价形成机制的过程中,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的界定标准逐渐明确,与输配电不相关的电网资产需要从电网企业剥离。为此,要完善输配电成本核算制度、严格输配电成本监审制度,减少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

由于我国电力价格承担着保民生的公共职能,输配电价改革应合理安排政府的政策目标,逐步减少和妥善处理交叉补贴,确保电网投资不影响普遍服务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