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卫兴华:企业性质不仅仅取决于所有制
发文时间:2015-05-11

2014年8月18日, 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时强调:“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这指明了国有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也表明国有企业实现其重要地位和作用要以搞好为前提。

 

虽然我国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但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所以,并非只要企业归国家所有,就必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果高管贪污腐败,特别是如果发展成果不能惠及广大人民,职工没有当家作主的权利,那么,这样的国企也会失去社会主义性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扩大了经营自主权。这使企业焕发了生机,但也为企业相关人员特别是高管独断专行、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留下了空间。目前,中央派出巡视组进驻多家中央企业,正是要解决这一问题。这提示我们,搞好国有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国家委派的高管应以权谋公,而不能以权谋私。这就要求国企高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但这还不够,还需要有制度作保证。为此,应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没有监督的权力越大,独断专行和贪腐的空间就越大。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职工的内部监督,应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二是国家的定期巡视和经营监督。内外监督相结合,使企业有关人员不敢贪腐、不能贪腐。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其发展成果应惠及全民。首先,由国家委派的高管不应拿天价高薪。其次,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劳资对立,职工收入应随着企业效率和效益的提高而提高,也可能高于私企外企,这无可厚非。但如果一些国企职工收入过度高于一般国企和其他企业,就不能说是公平合理的。第三,国企的收入除了缴税,其利润主要用于积累,依然归全民所有,还有一部分上缴国家,而且上缴部分应随着企业效益提高而提高,由国家统筹用于改善民生。

 

  国有企业职工应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重大决策等的投票决定权。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怎样体现?不仅要体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而且要体现在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相结合的特定方式上。一般地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但不能说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更深入地看,都是非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为什么有的是奴隶制、有的是封建制、有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呢?所以,仅仅所有制还不能完全决定经济形式的性质。所有制是前提性意义上的基础,而不是全部决定意义上的基础。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这一观点对我们搞好国有企业,使之凸显惠及全民的社会主义性质,具有指导意义。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除了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还取决于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相结合的方式。如果非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在皮鞭棍棒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这种生产方式就属于奴隶制。如果生产资料作为资本,劳动者以雇佣劳动方式与资本相结合,剩余价值归资本所有者,这种生产方式就属于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依然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相结合,劳动者不是所有者和主人,其性质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作为企业主人的劳动者与归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因而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国有企业改革,应注重确立劳动者作为企业主人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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